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8號
TCDV,104,訴,1348,2016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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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价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德墩林清坤邱月時王眛王紀雪惠
王秀蓮王榮祺王榮聖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48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375,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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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