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4年度,7號
TCDV,104,建簡上,7,201610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建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建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中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法定代理人 扶大桂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78號第一審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聶嘉馨,嗣於民國 104年12月17日變更為扶大桂,業經被上訴人提出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104年12月7日署人任字第10400228851號令為證, 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0、60至61頁,委任狀見 本院卷141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貳、訴訟要旨:
一、上訴人主張:
㈠兩造於102年3月6日簽訂「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梧 棲漁港安檢所修(改)建工程(案號:MCGB102B20112)採購契 約」(下稱系爭工程或系爭契約),由上訴人以總價新臺幣 (下同)556萬7990元得標,嗣因變更工程,追加27萬元工 程款,所以總工程款增加為583萬7990元。惟被上訴人明知 上開工程尚未取得建築執照情況下即貿然招標,在上訴人得 標並於102年3月7日申報開工後,旋因無法施作而於翌日申 請停工,至同年5月30日上訴人方得申請復工,此停工期間 共計84日,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受有人員閒置費用 16萬8704元之損害,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㈡又系爭工程進行中,有35日應免計工期,被上訴人於第一階 段驗收不當扣款5萬5991元,於第二階段驗收不當扣款13萬



4354元,因此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萬0345元: 1.上訴人於102年6月24日完成鋼骨結構組立工程,依建築法 第56條規定,須配合臺中市政府委託技師公會現場指定勘 驗,未完成上開程序前不得繼續施工。為此,上訴人分別 於102年6月25日、26日發函向被上訴人申請停工並展期, 被上訴人之監造單位即張嘉玲建築師(下稱監造建築師) 經實際查檢後,亦發函同意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 第10目(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本局認定者)之 規定,自102年6月25日停工。詎監造建築師隨後在102年7 月9日工務會議上無理要求上訴人必須立即施作,因此102 年6月25日至7月9日止,共計15日停工應免計工期(下稱 指勘免計工期)。
2.系爭工程自102年5月30日復工起至102年7月9日止,共有 12天降雨影響工程(即102年6月4日、5日、9至15日、21 日、24日、25日,共12日),上訴人於102年7月9日發函 請求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第1款第2目規定展延 工期,該12日應免計工期(下稱降雨免計工期12日),惟 因其中6月25日與前開配合現場指勘時間重疊,故不重複 計算,則上訴人此部分應有11日得免計工期。 3.102年7月13日蘇力颱風襲台,全國停止辦公及上課,上訴 人發函向被上訴人申請展延免計工期2日(即102年7月12 日、13日),然被上訴人事後竟僅同意免計102年7月13日 之工期1日(下稱蘇力颱風免計工期1日)。
4.102年8月14日下午上訴人灌漿時下大雨,導致無法繼續施 工,上訴人發函向被上訴人申請免計工期1日。又於102年 8月20日至22日,因潭美颱風雨勢影響,雨量為豪大雨, 無法施工,緊接102年8月29日至31日,又因康芮颱風雨勢 影響,雨量為豪大雨,無法施工,次日即102年9月1日仍 持續下雨,以上合計得免計工期7日(下稱豪雨免計工期8 日)。
㈢另被上訴人在結算時片面主張:「依張嘉玲建築師事務所10 2年12月12日102(101)玲建字第01111212-02號來文說明: 「有關三合一烤漆鋼板同等品契約價金實際額度說明如后: ⑴契約內含矽酸鈣板TH=6MM單價為274/㎡,然貴公司所採 用同等品內矽酸鈣內下層烤漆鋼板+型鋼均屬烤漆鋼板本體 ,而非個別單項及材料,故應扣除本項價格。⑵契約鋼構屋 頂防水層單價為393/㎡,然貴公司所採用防水層單價為105/ ㎡,單價價額低於契約單價,故應再扣除288/㎡。⑶承上, 本案三合一金屬屋頂烤漆鋼板實際價額應為66萬9176元(單 價2872x233㎡),故結算金額應扣除13萬0946元。」惟上開



三合一金屬屋頂烤漆鋼板(下稱系爭屋頂烤漆鋼板)係以符 合契約所訂之同等品施作,業經被上訴人及監造建築師同意 ,彼等均無異議,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施作完成後,扣款13萬 0946元,自無理由(下稱同等品扣款)。
㈣於本審補述略以:原審判決認上訴人就系爭工程尚未取得建 照一事有預見可能性,與事實相悖;又依系爭契約第22條規 定,兩造爭議應由法院自行認定,原審判決認為監造建築師 有權對於上訴人請款事項為認定,顯與事實不符,亦無任何 論理依據。又監造建築師未審酌系爭工程第2次工務會議之 討論事項,以上訴人尚有砌磚工程可施作,駁回免計工期之 申請,容有未洽等語。
㈤於原審起訴聲明:⑴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8萬999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本院上訴聲明求為廢 棄原判決,改判如原審聲明⑴所示。
二、被上訴人辯稱:
㈠系爭契約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101 年11月12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所訂定,依系爭契約 第7條第1項,系爭工程所定工期計算方式,係採限期完成之 方式計算,上訴人應於102年4月20日前完工。上訴人於102 年3月8日發文向被上訴人申請停工,被上訴人復於102年3月 20日以中局後字第1020003584號函同意停工,惟停工期間仍 請上訴人辦理各項材料、設備文件送審各項施工前置作業, 復工日期由被上訴人另行通知,工期則依原契約履約期限等 比例順延。又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1項規定,工程之施工應於 決標後起5日內開工(含施工品質計畫書)送被上訴人審查。 是上訴人依上開規定分別於102年3月6日、3月12日、3月18 日及3月26日提報施工品質計畫書予被上訴人,並經被上訴 人於4月3日同意備查。則系爭工程雖停工84日,惟停工期間 被上訴人仍請上訴人辦理各項材料、設備文件送審各項施工 前置作業,在該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提送審核期間自不發生 機具、資材及人力閒置等問題。
㈡依監造建築師事務所102年7月11日102(101)玲建字第0000 0000-00號函,審查上訴人因天候因素免計工期意見:「依 建奕工程有限公司所擬定工程預定進度表敘明,本工程主體 結構完成後,約預計3~4個工作天完成指勘程序,且後續仍 有砌磚工程等相關工項可於此期間施作,然承包商卻未依該 進度表執行。」是上訴人仍有砌磚工程等相關工項可於此期 間施作,並非不得施作。且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7條 第5項、第2項之規定,除臺中市政府指定勘驗部分須勘驗合



格後方能施工外,其餘並未強制規定須勘驗合格後,方得繼 續施工,且上訴人並未依系爭契約第7條第3項各款規定,提 出或檢附相關證明申請停工,其片面主張應以現場指勘而免 計工期15日為無理由。
㈢依監造建築師事務所102年7月15日102(101)玲建字第000 00000-00號函「⑴依上訴人發文日期起算,部分申請日102 年6月4、5、9、10、11、12、13、14、15、21、24、25日, 請上訴人提供先期通知證明文件以供佐證,如未能提供則上 述計12天已逾申請效期。⑵自102年7月6、7日等2日依承商 提供佐證屬雨天,然依附件所提供施工進度早已逾履約工程 期限,且工地現況主體結構已組立完成,應可在執行其他附 屬施工工項,故本所建議上2日駁回」,被上訴人於102年7 月29日以中局後字第1020009426號函,請上訴人於文到10日 內以書面提出說明,逾期視同放棄。惟上訴人未於上開期限 內提出書面說明,故上訴人就此部分已產生失權效果,上訴 人主張此部分之降雨免計工期12日,並無理由。 ㈣依監造建築師事務所102年7月17日102(101)玲建字第0000 0000-00號函:「㈠102年7月12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 告中部地區-臺中市為晚上0600時起停止上班、上課,且無 檢附雨量及風量數據等證明書件顯示無法施工,故不同意是 日免計工期」,上訴人並無檢附雨量及風量數據等證明書件 證明其於7月12日無法施工,是上訴人主張蘇力颱風免計工 期1日之部分仍應計入工期。
㈤依監造建築師事務所102年10月21日102(101)玲建字第000 00000-00號函:「⑶經審申請不計工期之施工日誌所載施工 項目與施工預定進度表要徑不符,且該進度表為事發後提送 核淮,故不同意展延工期。」被上訴人依監造單位之意見, 故不同意延展工期。另工程會89年5月8日(八九)工程企字第 89009730號函,三、「…有關晴雨天之判定,宜按個案之工 程特性由工程主辦機關逐日予以判定,方符合實際。」惟上 訴人均亦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是上訴人主張因豪大雨、 颱風影響施工,即灌漿大雨及潭美康芮颱風共計8日應免計 工期,並無理由。
㈥系爭屋頂烤漆鋼板雖同意上訴人以同等品施作,惟依系爭契 約第20條第5項規定,其因此發生減省之費用應予扣除。是 被上訴人依監造建築師事務所102年12月12日102(101)玲 建字第01111212-02號函文審查意見,其實際金額應為66萬 9176元(單價2872x233㎡),非承商總價結算契約金額80萬 0122元(單價3434元x233㎡),故結算金額應扣除13萬0946 元,並無不當等語置辯。




㈦於本院補述略以:
1.系爭工程依政府採購法於102年2月18日第一次公開招標,因 招標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嗣於102年3月1日進行第二次公 開招標,二次招標上訴人均有投標,上訴人具有相當時間審 閱系爭契約之內容,並評估是否參與投標。被上訴人雖未取 得建照即行招標,但取得建照始能招標之要求,係規定於工 程會依據「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範所制訂 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而該作業要點已於 91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目前已無任何規範,因此系爭工程 招標程序自屬合法。何況該停工期間,上訴人多次提報施工 品質計畫書,上訴人參與之執行副總許建中、品管人員張嘉 權、勞安人員邱浡松均依約為兼職人員,非專聘人員,另蘇 美雯僅係兼職人員,且未參與系爭工程之執行,故上訴人主 張之閒置費用,顯非系爭工程之必要費用。
2.上訴人主張降雨免計工期12日部分,並未依據系爭契約第10 條第2項約定,由上訴人先送經監造單位核轉,並於接獲決 定之10日內向被上訴人表示、提出說明,自不得事後再為異 議。另上訴人並未檢附事證證明因蘇力颱風於102年7月12日 無法施工。豪雨免計工期8日部分,與施工預定進度表要徑 不符,不得免計工期。
㈧於原審答辯聲明:⑴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⑵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 駁回。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22至123頁): ㈠兩造於102年3月6日簽訂「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梧 棲漁港安檢所修(改)建工程(案號:MCGB102B2011 2)採購契 約」(系爭契約)。系爭工程由原告以總價556萬7990元得 標,變更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為27萬元,總工程款為583 萬7990元。
㈡第一階段工程預定於102年7月13日竣工,實際竣工日為102 年8月10日,並於同日開始驗收,至102年10月31日驗收完畢 ,驗收部分工程價額為199萬9317元(見原審卷第52頁)。 第二階段工程預定於102年7月18日竣工,實際竣工日為102 年9月8日,並於102年10月3日開始驗收,至102年11月28日 驗收完畢,驗收部分工程價額為383萬8673元(見原審卷第 56頁)。
㈢第一階段工程竣工逾期28日,改正部分驗收逾期22天;第二 階段工程竣工逾期52天,改正部分驗收逾期27日。 ㈣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發包時,尚未取得系爭工程之建築執照



。上訴人於102年3月7日申報開工,翌日即申請停工,至102 年5月30日申辦復工,自102年3月8日至102年5月30日止,系 爭工程共停工84日。
㈤工程會於101年2月24日以工程技字第10100051550號函覆經 濟部:「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所載「機關應於 取得建築執照後,始得依據工程預算辦理工程招標」,係源 自「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之規定,惟前開要點 業於91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旨述手冊不再援用,本會無其 他法令規定對建造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有所規範( 見本院卷第61頁)。
㈥兩造同意上訴人於停工期間如發生閒置人員管理費用,應以 16萬8704元計算。
㈦兩造就系爭工程未約定預估降雨日數(見本院卷第46頁)。 ㈧兩造同意三合一烤漆鋼板價差總額以13萬0946元計算(105 年3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
㈨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
⒈第一階段逾期竣工部分,依工程總價計算為每日1999.317 元(計算式:0000000元x1/1000);限期改正部分,依 改正部分價額計算為每日251.181元(計算式:83727元x 3/1000)。
⒉第二階段逾期竣工部分,依工程總價計算為每日3838.673 元(計算式:0000000元x1/1000);限期改正部分,依 改正部分價額計算為每日1613.526元(計算式:537842元 x3/1000)。
二、本件爭點:
㈠上訴人主張停工期間計84日,上訴人受有人員閒置費用16萬 8704元之損失,有無理由?
㈡上訴人主張第一階段工程應有配合會勘之15日免計工期,及 受颱風降雨影響之免計工期12日,合計應免計工期27日,另 第二階段工程應有35日之免計工期,有無理由? ㈢系爭屋頂烤漆鋼板之價差13萬0946元是否應予扣除?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停工84日之期間,受有人員閒置費用之損害,得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
㈠系爭契約第4條第10項第8款規定:「契約履約期間,有其他 可歸責於本局之情形(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 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本局負 擔。」又契約成立生效後,債務人除負有給付義務(包括主 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外,尚有附隨義務。所謂附隨義務 ,乃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



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 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倘債務人未盡此項義務,應 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被上訴人未就系爭工程先行取得建築執照,即辦理公開 招標,且此項訊息,並未於招標公告揭露,上訴人事先亦無 所悉,致其得標後第1日申報開工,旋於翌日即不得不申請 停工,上訴人為此停工84日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 執事項㈣)。被上訴人雖辯稱工程會依據「各機關辦理公有 建築物作業要點」所制訂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 冊」,雖有取得建照始能招標之要求,然該作業要點已於91 年4月9日停止適用,故目前已無任何規範云云,且提出工程 會101年2月24日函文1件為憑(見本院卷61頁之被上證3)。 然查,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函文,僅涉及法令有無明確規範建 築執照申請與工程招標先後程序,惟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原 應使廠商能於得標後順利開工,被上訴人辦理公開招標,就 其尚未取得建築執照之訊息不予揭露,上訴人遂無法於參與 投標前事先評估因應,則上訴人得標後兩造訂立工程契約, 果因被上訴人未能建築執照取得事宜,造成上訴人申報開工 旋即停工,應認被上訴人違反附隨義務(協力義務),其原 因係可歸責於被上訴人,自無疑義。再者,系爭契約第7條 第3項第3款及第5款雖規定:「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 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 知本局,並於30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展延工期 。本局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 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 日者,以1日計。⑶本局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⑸本局應辦 事項未及時辦妥。」,僅屬關於展延工期、不計違約金之依 據,非謂上訴人除得申請展延工期外,即不得據以請求損害 賠償,是無從因系爭契約有上開條款之約定,而排除被上訴 人有可歸責事由時之賠償責任。
㈢被上訴人雖又辯稱:停工期間,上訴人多次提報施工品質計 畫書,且參與之上訴人人員為兼職人員,蘇美雯則未參與系 爭工程之執行,故並無因系爭工程停工發生必要之閒置費用 云云。惟按承攬營建工程,須備置人力、購買必要資材、租 用機具設備、尋求下包廠商施作細項工程及其他各項文件往 來聯繫等作業,事情頗多且雜,必須費心整合張羅,準備妥 當,以求工程如期順利進行,此當為營建工程實務之一般常 態。上訴人不知系爭工程有未取得建照之停工原因,參與招



標,締結系爭契約後,於申報開工第1日,始知悉無法施工 ,須立即停工,對於該84日停工期間,既屬無從預知,則對 於前述為施作系爭工程所備置之額外人力、物力等費用及成 本,將發生不必要之閒置損失,可想而見。被上訴人亦不否 認該84日停工期間,被上訴人仍請上訴人辦理各項材料、設 備文件、送審各項施工前置作業,上訴人並分別於102年3月 6日、12日、18日及26日提報施工品質計畫書等情,益見上 訴人實際於停工期間有為系爭工程支應人力,而其在停工期 間,既仍須隨時因應可能復工待命準備,應可影響上訴人對 於內部人力整體調度運用。上訴人並提出被上訴人不爭執真 正之84日停工期間施工管理人員費用一覽表,暨工地負責人 許建中、品管工程師人員張嘉權及內業行政助理人員蘇美雯 於102年度之股利憑單1份及薪資扣繳憑單2份(見原審卷第 47至50頁),且被上訴人不爭執上訴人人力閒置費用之損失 應以16萬8704元計算(見不爭執事項㈥),則上訴人此部分 請求係有憑據,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之各項免計工期,並無理由:
㈠勘驗免計工期15日部分:
1.上訴人主張上開配合指勘之事實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然 抗辯除指勘部分須停工外,上訴人仍可施作其他工項,不影 響工期等語。經查,上訴人於102年6月24日完成鋼骨結構組 立工程,須配合土木技師工會指定勘驗,該實施勘驗之首日 即102年6月25日,依監造建築師之意見,原係建議可同意上 訴人自102年6月25日起停工之申請,此有張嘉玲建築師事務 所102年7月2日102(101)玲建字第01110702-01號函附卷可 按(見原審卷第60頁),嗣上訴人於102年7月9日又以工程 進度遲延欲申請免計工期,經監造建築師審核上訴人之施工 進度表後,認「㈡依建奕工程有限公司所擬定工程預定進度 表敘明,本工程主體結構完成後,約預計3至4個工作天完成 指勘程序,且後續仍有砌磚工程等相關工項可於此期間施作 ,然承商卻未依該進度表執行。㈢本工程已於102年7月5日 接受工程會查核,也於會中查核委員提出本工程因屬限期完 工,承商應儘速擬定提供趕工計畫,而非再有推託之詞,然 本所已前於102年7月8日函文承商,惟迄今仍未見承商檢送 本所審查。原本事務所前於102年7月2日函(102玲建字第 0000000-00號)文敘明建議承商自102年6月25日起停工之申 請,經本所依上述事項詳實考量,建議該文應予以註銷;另 有關建奕工程有限公司再提出指勘期間免計工期乙案,本所 秉持履約精神建議予以駁回。」此亦有張嘉玲建築師事務所 102年7月11日102(101)玲建字第01110711-01號函文在卷



為憑。據此過程可知,上訴人雖因配合前述指勘程序,該受 勘驗部分之工程固無法施作,必須停工,但依其提出之系爭 工程預定進度表,仍有後續之砌磚工程等相關工項可以施作 。而系爭工程係限期完工之標案,工程進行階段會有勘驗之 必要停留,上訴人得標締約時即已知悉,且指勘程序僅於該 受檢驗之工程部分無法繼續施作,並不影響其他工項之進行 ,上訴人自得予以規劃騰挪,另作安排,以符合限期完工之 契約精神。準此以言,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勘驗免計工期15 日之申請,係有所憑,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2.上訴人復主張監造建築師所稱指勘期間可施作之砌磚工程, 實屬契約變更項目,監造建築師漏未審酌102年5月29日第2 次工務會議紀錄內容,駁回免計工期之申請,容有未洽云云 。然查,該第2次工務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有關契約變更進 度及確認變更工項所載「本局前於102年4月18日召集監造單 位、施工廠商及相關單位,研討變更設計事宜,經監造單位 檢討後於4月29日提送變更設計之預算書、圖,案經簽會相 關單位後仍待釐清招標方式(以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等) ,爰請施工廠商依原設計圖說及工項施作至完成基礎工程( 含主體柱拴);於未辦理變更設計作業前如已完成前述工程 後本局尚未完成變更設計作業,再依契約辦理。」等語(見 原審卷第121頁),未顯示何種工項屬於變更設計事項;且 查,上開監造建築師考量系爭工程係限期完工標案,有時效 性,乃要求上訴人於指勘期間可施作砌磚工程「等相關工項 」,應非限於砌磚工程本身,而指勘作業既僅影響該受勘驗 部分之工程施作,上訴人就該指勘作業以外相關工項,自無 不能施作之理由,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102年7月3日 曾有施作「外牆修繕工程」等情(見本院卷第64頁背面)。 準此,監造建築師函請上訴人補提趕工計畫,依進度表予以 執行,上訴人既未提出供監造單位審查,則監造建築師據以 註銷原所建議准許上訴人就指勘作業免計工期之申請,即無 不當,從而,上訴人主張應准予勘驗免計工期15日云云,自 無可採。
㈡降雨免計工期12日、蘇力颱風免計工期1日及豪雨免計工期8 日部分:
1.上訴人就此固提出102年梧棲氣象站逐日雨量資料為證(見 原審卷第136頁),然該雨量資料係統合性資料,詳言之, 乃每日雨量統計之結果,非必為系爭工程工地之實際降雨情 形,且兩造就降雨對系爭工程所生影響,應基於何種數據決 定降雨停工標準,並無明文約定,而依證人即監造建築師張 嘉玲到庭證述:「工程認定降雨免計工期的標準,通常可以



從兩個部分來看,第一,降雨是否會導致無法施工;第二, 是否影響主要徑作業。降雨的標準是以豪雨為主,引用中央 氣象局的發布為準再行判定,如果影響主要徑就會免計工期 ,若不影響要徑作業,例如有室內工程可做,仍然不能免計 工期。如果是颱風的話,我們每個工程都會送防汛計畫,包 括兩部分,第一是防豪雨,第二是防颱,因此廠商施工時, 對防颱都有準備作業,也是工程的必要要件,所以我們在颱 風認定上以人事行政局所發布為準,如果是工區停止上班, 就會免計工期」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本院核無不 當,則上訴人執上開逐日降雨資料以為請求免計工期之依據 ,所舉事證即有不足,尚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2.上訴人雖另提出工程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9971章防蝕塗裝第 1.8.1規定,相對濕度85%以上時,不得施工。第1.8.3規定 ,凡鋼材表面帶有濕氣或氣溫有攝氏10度至35度範圍外,或 估計塗膜在乾燥前天候可能有變化,陰雨以及熱天鋼板溫度 升高,塗裝面可能起泡等情形時,均不得進行塗裝工作。另 第09910章油漆第1.8.1規定,相對濕度高於85%時,不得將 油漆塗布於無遮蔽之表面,亦不得塗於有水或潮濕之表面。 第1.8.4規定,鋼料之表面溫度低於露點致塗布之表面凝結 水氣,或遇有下雨、或有霧或潮濕等天氣因素,導致塗布之 表面凝結水氣時,不得塗布油漆(見本院卷第111至112頁) ,而主張上開降雨情形應得免計工期。然上開施工綱要規範 係僅就塗裝、油漆等工項易受降雨、濕度等因素影響,而特 予以規範,無從導出工程得因此全部停工之結論,上訴人此 部分主張,要無可採。綜上,上訴人主張降雨免計工期12日 、蘇力颱風免計工期1日及豪雨免計工期8日,俱屬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以同等品扣款13萬0946元,並無理由: ㈠上訴人施作系爭契約所約定之三合一金屬屋頂烤漆鋼板,經 申請後被上訴人同意以同等品(燁輝、中鋼)施作,嗣被上 訴人參酌系爭契約第20條第5項規定及監造建築師102年12月 12日102(101)玲建字第01111212-02號之意見,扣款13萬 0946元等情,兩造並無爭執。
㈡查系爭契約第20條第5項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 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本局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 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 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1.契約原標 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不 再營業或拒絕供應。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本局更有利



。4.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而證人 張嘉玲建築師則證述:其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請廠 商提出效益功能價格分析比較表,廠商所提出的同等品其功 能跟效益有達到要求,但與契約相比價格較低,所以就依採 購法第26條扣除13萬0946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背面) 。惟本院就此審酌:上訴人就系爭屋頂烤漆鋼板業已提出兩 造不爭執之「同等單價分析比對表」供被上訴人審核(見本 院卷第81頁),並徵得同意,而其中所施作之同等品每㎡之 單價為3500元,與系爭契約所約定每㎡之單價3434元,金額 尚屬較高,整體而言,實無費用減省之情形,而系爭契約第 20條第5項所稱之「採購標的」,應指具有整體功能之物品 而言,換言之,不得將具有一體性功能之物品,予以細分成 各部組成零件,而分別比較其規格、功能、效益是否相同甚 至較優,事實上亦無從如此比較。是廠商如經敘明理由,並 提出「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供審查取得同意後 ,即得以同等品代替契約約定之標的施作。查監造建築師事 務所102年12月12日102(101)玲建字第01111212-02號函文 說明:「有關三合一烤漆鋼板同等品契約價金實際額度說明 如后:⑴契約內含矽酸鈣板TH=6MM單價為274/㎡,然貴公 司所採用同等品內矽酸鈣內下層烤漆鋼板+型鋼均屬烤漆鋼 板本體,而非個別單項及材料,故應扣除本項價格。⑵契約 鋼構屋頂防水層單價為393/㎡,然貴公司所採用防水層單價 為105/㎡,單價價額低於契約單價,故應再扣除288/㎡。⑶ 承上,本案三合一金屬屋頂烤漆鋼板實際價額應為66萬9176 元(單價2872x233㎡),故結算金額應扣除13萬0946元。」( 見原審卷第174頁),將上訴人送審通過之同等品採購標的 施作,未考量整體功能,而將具一體性功能之不同物品,予 以區分各項部件後,再為個別之比較。本院觀之上開同等單 價分析比對表所列內容,系爭契約對於系爭屋頂烤漆鋼板有 矽酸鈣板之細項,而上訴人使用之同等品施作固無此項部件 ,但該同等品另有「下層烤漆鋼板+Z型鋼」之細項,此則為 系爭契約原約定之品項所無,由此可知系爭屋頂烤漆鋼板之 功能及作用具有一體性,依上揭說明,應不得僅就細項部件 予以區分比較,而認上訴人有減省費用。準此,被上訴人以 上開同等品各細項單價高低之不同,認上訴人就系爭屋頂 烤漆鋼板之同等品施作有減省費用13萬0946元,應屬無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返還此部分扣款13萬0946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系爭契約及民法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9萬96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見原審卷第67頁本院送達證書)之翌 日即10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求 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 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係不得 上訴第三審事件,一經本院判決即確定,不生假執行、免假 執行問題,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方法,經核均於判 決結論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1/1頁


參考資料
建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