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聲 請人 黃文潭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王昌弘
徐日新
唐世勳
劉泰松
王家諭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31
日所為之裁定(105年度聲判字第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 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 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茲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黃文潭(下稱抗告人)聲請交付 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聲判字 第36號裁定認其聲請無理由而駁回在案,而依上開規定,此 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依法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為法律所不應准許,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