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433號
TCDM,105,聲,4433,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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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勝璋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勝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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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