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366號
TCDM,105,聲,4366,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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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耀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28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耀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曾耀輝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 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燕 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陳杏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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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罪 名│毀損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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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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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10月10日 │104年06月0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8241號 │第23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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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255 │105年度簡字第102號 │
│實│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年08月31日 │105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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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中簡字第1255 │105年度簡字第102號 │
│決│ │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16日 │105年0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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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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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6253號(執行完畢 │第14712號(尚未執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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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