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清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清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清良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亦有 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 ,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 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 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 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 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刑事判決參照)。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 、2 、4 、5 、6 、7 、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 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 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 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 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 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
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足稽,是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 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 118 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附表編號4 、 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 字第118 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 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 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態 樣多係以自備鑰匙竊取機車、汽車等物,而竊得之車輛已 部分發還被害人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7 、8 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3 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謝清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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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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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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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判2次) │
│ │ │ │(定刑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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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25日 │105年2月27日 │105年3月27日 │
│ │ │ │105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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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9925號 │105年度偵字第7369號 │105年度偵字第1606、206│
│ │ │ │7、2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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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65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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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65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215號 │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6月27日 │105年7月6日 │105年8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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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字第10023號 │105年度執字第10855號 │105年度執助字第1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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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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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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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判2次)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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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2月24日 │105年4月2日 │105年2月26日 │
│ │ │105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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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1606、206│105年度偵字第1606、206│105年度偵字第12684號 │
│ │7、2162號 │7、21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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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2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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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105年度易字第118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23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9日 │105年8月19日 │105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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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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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5年度執助字第1571號 │105年度執助字第1571號 │105年度執字第12879號 │
│ ├───────────┴───────────┤ │
│ │編號4-5定刑為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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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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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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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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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日 │105年3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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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373號 │105年度偵字第1405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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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後├────┼───────────┼───────────┼───────────┤
│事│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4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95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11日 │105年7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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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定├────┼───────────┼───────────┼───────────┤
│判│判決字號│105年度易字第142號 │105年度審簡字第995號 │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5日 │105年8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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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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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5年度執助字第1672號 │105年度執字第138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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