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聰山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
9 月6 日105 年度審訴字第81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陳聰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聰山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