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2681號
TCDM,105,審易,2681,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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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中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中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5年7月14日上午7時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騎樓,徒手試圖開啟車牌號碼000-000(車主為王斌臣)、M EF-8272(車主為林珍希)、818-ELV(使用人高銘堂)、30 2-JNR(車主為李政哲)、286-HAE(車主為詹皓羽)、M8K- 926號(車主為蔡汎傑)等6輛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下置物箱, 著手竊取財物,惟無法開啟便作罷而未得逞;被告鄭中田再 以徒手方式開啟牟科傑停放於同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 型機車未完全關閉之坐墊下置物箱及龍頭下方開放式之置物 箱,在龍頭下方開放式置物箱內竊得新臺幣10元之硬幣1枚 。因認被告鄭中田所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 竊盜未遂罪、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案被告鄭中田業於105年9月21日死亡,此有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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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