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79號
TCDM,105,交訴,79,20161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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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3385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嘉展並未領有汽車駕照,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晚間9 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 小客車沿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新興 路243 號前,欲迴轉,先打右側方向燈靠右後,再打左側方 向燈,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 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依當時天候為晴、夜間有照明、柏 油路面、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有無來往車輛,即貿然向左 迴轉,適有告訴人蔡宜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行駛於同向後方(沿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因閃 避不及,而與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告 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右手大拇指擦傷、左手手肘擦傷併 挫傷、雙膝擦傷併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汽車駕 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蔡宜珊告訴被告劉嘉展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 旨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 害人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7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就過 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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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