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所為一○五年度交訴字第七十九號裁定就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嘉展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9日以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已不得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過失傷害部分 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