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5年度,79號
TCDM,105,交訴,79,201610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3385號),本院就公共危險部分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劉嘉展於民國104年7月20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龍井區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 同日晚間9時38分許,行經新興路243號前欲迴轉時,原應注 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 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來往車輛即貿然迴轉,適蔡宜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前開自用小客 車後方,因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宜珊人車倒 地,而受有右手大拇指擦傷、左手手肘擦傷併挫傷、雙膝擦 傷併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 不受理判決)。詎劉嘉展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 傷後,未停留現場報警並協助救護,竟另基於肇事逃逸犯意 ,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逃離現場。嗣為警調閱附近路口監視 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宜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嘉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劉嘉展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蔡宜珊、證人即前開自用小客車乘客姚如聰於警詢中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澄清綜合醫院中 港分院診斷證明書、現場及車損照片、車籍及駕駛執照查詢 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劉嘉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車肇事致人傷 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肇事後僅因害怕即逃離現場,無視 告訴人受傷情形,所為應予非難,惟犯罪後自始即坦承犯行 ,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 1份在卷可按(參本院卷第94頁),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 告訴人所受傷勢輕重、被告為中低收入戶之生活狀況(參本 院卷第99頁)、自承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且事後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 表示願給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可憑(參 本院卷第93頁),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本院斟酌被告為本 案肇事逃逸犯行,法治觀念尚嫌薄弱,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 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之過程中,明瞭其行 為所造成之危險,並培養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以資警惕,並 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至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 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或社區之需求,妥為指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