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05年度,64號
TCDM,105,中簡附民,64,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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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張明珠
被   告 SORMA DEDE JAMILAH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 年度中簡字第185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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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