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2160號
TCDM,105,中簡,2160,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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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寰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2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寰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罪之 前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高職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而施用毒 品為自戕行為,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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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