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5年度,2093號
TCDM,105,中簡,2093,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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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翰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3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維翰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基於與不特定之賭客 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 ,應更正為「共同基於接續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林維翰先後數次賭博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所實施,侵害 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評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應較合理,應論以包括一行為之接續犯;又立法者並未針 對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此部分亦構成集合犯,容有未 洽,附此敘明。
三、查刑法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 施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 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 ,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關於 義務沒收之規定,乃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之特別規定,自 應優先適用之。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被告經營 上開賭博當場賭博之器具,或被告所有供前開賭博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在卷,各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沒收依據(刑法) │
├──┼────────┼─────────┤
│ 1 │六合彩簽單2張 │第266條第2項 │
├──┼────────┼─────────┤
│ 2 │帳冊1本 │第38條第2項前段 │
├──┼────────┤ │
│ 3 │六合手冊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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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