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川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9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川雄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露出生殖器為猥 褻行為,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對於社會風氣及善良風俗, 均足生不良影響,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 ,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非重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念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