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韋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速偵字第5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韋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5 行 「為警攔查後」,應更正為「因不勝酒力致精神狀態昏睡, 經警敲打車窗盤查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韋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 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 聞,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 當之認識,詎其於飲酒後,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且因不勝 酒力在車內睡著,造成後方車輛嚴重回堵,缺乏尊重其他用 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自屬可責,並衡以被告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5毫克,及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庭 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卷第10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 卷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5577號
被 告 李韋霖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新園鄉港墘村港墘路85之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韋霖自民國105 年9月9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上午7時許 止,在臺中市臺灣大道之凱悅KTV 店內,飲用紅酒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8時19 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旱溪西路與精武路之地下道口時,為 警攔查後,發現其渾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韋霖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告同車乘客詹智安、葉庭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查獲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劉玉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潘美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