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1號
PHDM,105,易,51,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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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侑庭
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辛侑庭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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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