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麗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兆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5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