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76號
CTDV,105,訴,1576,2016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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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麗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兆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15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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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