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8號原 告 蔡儒明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陳韻如 被 告 林國志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林彥君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怡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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