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38號
CTDV,105,訴,1238,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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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38號
原   告 蔡儒明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陳韻如 
被   告 林國志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林彥君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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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