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45號
CTDV,105,訴,1045,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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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蔡雅文
被   告 亦強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益強

被   告 李通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本院)業於民國105年9月1日成立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在本院轄區,且經行政移撥由本院審 理,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本件被告亦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亦強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李益強及被告李通平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亦強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12日邀同其法定代 理人李益強、被告李通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900,000元(原告內部帳務紀錄分為3,920,000、 980,000元二筆),約定借款期限自102年4月15日起至109年 4月15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575%(違約時年息3.81%),並應按月 繳付本息,期間如未按期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息時,除仍按約 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等自105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借 款本金2,913,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之借款約定及消費 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連帶給付,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 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網路郵局存款利率查詢表、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為證。又被告亦強公司、李 益強及李通平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經 本院審核、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約定及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本金 ,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附表:
┌─┬────────┬─────────┬───────────────────┐
│編│尚欠借款本金(新│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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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31,186元 │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息百分之3.81計算之│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利息。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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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82,787元 │自民國105年2月15日│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息百分之3.81計算之│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利息。 │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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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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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亦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