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50號
CTDV,105,補,1750,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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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與被告李雪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7,6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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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