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與被告李雪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7,6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