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27號
CTDV,105,補,1727,201610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曾維正
原告與被告歐瑞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6,3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