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9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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