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493號
CTDV,105,司票,5493,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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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49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盈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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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