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310號
CTDV,105,司票,5310,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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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310號
聲 請 人 孫旭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正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正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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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