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89號
聲 請 人 李錦城
相 對 人 林村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村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
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林村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