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5289號
CTDV,105,司票,5289,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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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289號
聲 請 人 李錦城
相 對 人 林村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村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本件本
  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
  ,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及發票日)。
二、相對人林村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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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