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5年度,14號
CTDV,105,司消債聲,14,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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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高碧黛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公司(台東區中小企銀)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四一八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即自一百零五年十月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共六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零六年四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高 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8號在卷足憑。惟債務 人主張: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其父 親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左右發現罹癌,並於104年11月 24日起進出醫院接受化療,此有高雄榮民總醫院105年1月13 日開立的診斷證明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其必須與家人分擔 照顧,導致其原先的兼職工作無法繼續,在少了兼職收入後 ,其常無法正常如期繳納每期更生款項(已繳至105年8月第 78期,105年9月第79期剛於105年10月初繳納完畢,擬於105 年10月20日開始繳納第80期);此外,債務人先前居住在其 父親名下不動產,故當初在擬更生方案時並未將住宿費列入 每月必要支出,而今因債務人的父親已過世,債務人每月必 須增加相當於住宿費的房貸支出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等情,本院認債務人既非自願性 減少兼職工作以及增加生活支出,則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導致履行顯有困難,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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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公司(台東區中小企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