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非訟代理人 陳鳳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哲卿、李哲龍、李哲凰、李哲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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