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00號
CTDV,105,司拍,700,2016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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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非訟代理人 陳鳳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哲卿李哲龍李哲凰李哲霖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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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