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6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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