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62號
CTDV,105,司催,562,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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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
      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猷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止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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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