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551號
CTDV,105,司催,551,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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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黃美嫻即林木生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
二、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台端所附為影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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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