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1號聲 請 人 黃美嫻即林木生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二、股票分配協議書正本(台端所附為影本)。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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