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25號
CTDV,105,司促,28625,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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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2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蕊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蕊蘭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 人黃蕊蘭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大寮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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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