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蘇偉譽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怡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潘怡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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