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564號
CTDV,105,司促,2856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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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5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怡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潘怡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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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