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62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鄭向佐( 原名: 鄭坤城、鄭益源)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所載年息百分之0 ,則債權金額
新臺幣156,042 元部分,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
?
二、債務人鄭向佐( 原名: 鄭坤城、鄭益源) 最新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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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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