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302號
CTDV,105,司促,28302,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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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聖海
債 務 人 林囿橙(原名:林上茗)
債 務 人 李其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聖海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林囿橙
  即林上茗〉、李其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
  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3月18日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自民國105年06月18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
  ,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
  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
  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19,898元(利息、違約
  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
  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其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2%   │
│  │219,89│囿橙〈即林│5月18日起  │      │       │
│  │8元  │上茗〉、林│      │      │       │
│  │   │聖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其蓉、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9,89│囿橙〈即林│6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上茗〉、林│      │      │百分之十,逾期│
│  │   │聖海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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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