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8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陳佩伶
債 務 人 嚴培誌(原名:嚴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參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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