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138號
CTDV,105,司促,28138,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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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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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