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文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陸萬零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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