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113號
CTDV,105,司促,28113,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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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少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
  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㈢新
  臺幣伍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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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