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095號
CTDV,105,司促,28095,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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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讚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柒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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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