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811號
PCDV,106,司促,21811,201708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燦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柒佰壹拾捌
  元,及其中柒仟壹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壹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壹萬叁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
  玖仟柒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零
  叁佰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