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69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江士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伍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
柒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