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錢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點六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六六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點六四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八八計算之違約金。㈢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