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27號
CTDV,105,司促,27527,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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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陳孟萱(原名陳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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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