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5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謝從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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