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3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劉世章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廖惠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蓋有公司之公司大小章之合法聲請狀正本及繕本。二、提出債務人廖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提出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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