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南雄
債 務 人 友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時偉
○ 00號
債 務 人 徐時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貳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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