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159號
CTDV,105,司促,27159,201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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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毛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毛麗娜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
     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2月24日止共消費
     簽帳29,07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
     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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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