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12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蕭清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參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零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新臺幣捌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清河於09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3,631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94,50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724元整
及違約金4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94,507元整自105年03月0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
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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