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971號
CTDV,105,司促,26971,2016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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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王瑀
代 理 人 楊少翔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金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鄭金利已於民國93年12月30 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 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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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