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修繕義務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63號
CTDV,104,訴,1463,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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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相對人即
原  告  施森豪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原告施森豪與被告黃國銘間履行修繕義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四年訴字第一四六三號案件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一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原告施森豪與被告黃國銘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63號履 行修繕義務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經查,聲請人係系爭事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乙節,業據 其陳述綦詳,並有委任狀附卷可憑,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 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主張因庭訊內容尚有不完備之 處,為準備訴訟資料之法律上利益,認有其必要性,核與法 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規定 意旨相合,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錄音光碟涉及他 人之個人資料,為避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性,依法庭 錄音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於持有使用時,不得供作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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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