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原 告 張呂翠華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被 告 張進賜被 告 莊張春美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張娥被 告 張郭錦鳳被 告 張耀云被 告 張皓翔被 告 張宏如被 告 張進標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被 告 張春菊被 告 綠化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訴訟代理人 黃頌善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瓊蓉複代理人 楊志凱被 告 張佑偉被 告 張佑齊兼上二人被 告 張林麗珠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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