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4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鈺蓁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中國人壽保單,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 現值新臺幣(下同)76,873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 清單、保險公司函等在卷為憑。又查,上開保單解約金經聲 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 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 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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